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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延棋,黄火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执2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住所地将乐县古镛镇新将中路21号。负责人韩鹏,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静琳,女,汉族,1977年12月12日出生,系员工,住。被执行人福建鸿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将乐县新将中路30号。法定代表人张延棋,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延棋,男,汉族,1968年5月16日出生,住将乐县。被执行人黄火莲,女,汉族,1981年4月2日出生,住将乐县。本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将乐支行与福建鸿恒昌��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延棋、黄火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将乐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4民初199号民事判决一案由将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牟 旭审 判 员  陈永辉代理审判员  陈远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林玉芬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