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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5民初字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卞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卞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5民初字1186号原告:卞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于庭审之日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卞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马征杰人民陪审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高 康二〇一七��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金百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