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3执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安照远、孙振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照远,孙振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3执448号申请执行人安照远,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方式。被执行人孙振太,所在地邢台市桥西区,联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013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孙振太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二、冻结期限1年,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冻。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剑骊代理审判员 张金湘代理审判员 李天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小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