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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40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肖信海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肖信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4030号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嘉盛中心2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MA001WPF16。法定代表人刘营,任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英杰,河北世纪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信海,男,汉族,1963年8月8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现住:赞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肖信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中和东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76元,已减半收取20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素利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郭燕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