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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1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汪春青与吴广、左延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春青,吴广,左延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11民初955号原告:汪春青,男,1967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宗国,安徽恒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广,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告:左延齐,男,1973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原告汪春青与被告吴广、左延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侵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春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春青负担。审判员  曹拥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江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