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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03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陈柏润、黄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柏润,黄莹,李少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3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柏润,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黄莹,男,1988年1月22日出生,瑶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李少玲,女,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受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柏润与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立案时间:2016年11月14日,执行依据:(2016)桂050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374000元及利息】,于2016年11月19日作出(2016)桂0503执625、626、649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所有的如下财产:1、于2016年11月21日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少玲所有的北海市银信花园一巷15号房屋[北房权证(2011)字第0042**号];2、轮侯查封了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所有的北海市海城区茶亭路31号富丽华海御1幢1单元0501号(房屋预售编号:YS00006204);3、于2016年11月24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莹所有的车牌号桂A×××××号奔驰小汽车一辆和被执行人李少玲所有的车牌号桂A×××××号雷克萨斯小汽车一辆。被协执单位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在送达回证上告知本院,本院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莹和李少玲上述二辆小汽车已于2016年4月13日过户到孙浩刚名下,无法协助本院查封、扣押。因本院轮侯查封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上述的财产不能处置,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7年5月19日向向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发出了《参与分配函》,请求该院依法处理。除此之外,本院没有调查到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通过对申请执行人陈柏润进行约谈,告知本院对本案的执行及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也没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本次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无法继续进行下去,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莹、李少玲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瑞审判员 曾 强审判员 周华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贺 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