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刑申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许宗府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桂10刑申17号许宗府:你因犯伪造证件罪一案,不服德保县人民法院(1995)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及本院(1996)百刑终字第12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你伪造证件罪一案,德保县人民法院于1995年11月13日作出(1995)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以伪造证件罪判处你有期徒刑三年。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1996年6月7日作出(1996)百刑终字第12号刑事判决,维持了德保县人民法院(1995)德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中对你的定罪量刑部分。你刑满释放后于2008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2009年1月13日本院已作出(2009)百刑申字第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对本案不予立案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因犯伪造证件罪一案,有缴获伪造的印章两枚和部分伪造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书,及检察技术鉴定在案,并有证人证言证实,一审被告人及二审上诉人亦供述,且能相互印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你提出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