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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4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财保23号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路2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600791860970W。法定代表人:左钱发,该单位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阿娣,女,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项目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证79013175-X。法定代表人:张云,该单位经理。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中的财产剩余部分640万元(位于烈山区吴山口项目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证号【淮土国用2008-113号】、地号L02116,面积40077.01平方米中,扣除已抵押给徽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抵押金额为800万元后的财产剩余部分)。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淮北伯爵陶瓷有限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中的财产剩余部分640万元(位于烈山区吴山口项目工业园土地使用权证号【淮土国用2008-113号】、地号L02116,面积40077.01平方米中,扣除已抵押给徽商银行开发区支行抵押金额为800万元后的财产剩余部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淮北市同创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陈淮宁代理审判员  周梦楠代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