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刑初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7
案件名称
赖青琴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青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3刑初653号公诉机关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青琴,女,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公诉机关以武江检公诉刑诉(2017)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青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21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江汉区三眼桥北路工人新村XXX号202室内将被告人赖青琴抓获,并从被告人赖青琴卧室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6.79克。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赖青琴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赖青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赖青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赖青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赖青琴具有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青琴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刑期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望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飞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