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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6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杨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866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X17660013K。负责人:汤典勤,职务:行长。被申请人:杨冬,男,汉族,1983年1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何广华,男,汉族,1962年4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屈超梅,女,汉族,1988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被申请人:冯瑞娴,女,汉族,1965年6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在银行的存款14484.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冬、何广华、屈超梅、冯瑞娴在银行的存款14484.72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程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建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