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2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小花与郭泰源、李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花,郭泰源,李桂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823号原告:曹小花,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郭泰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桂泉,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曹小花诉被告郭泰源、李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曹小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花以被告郭泰源、李桂泉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花撤回对被告郭泰源、李桂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为372元(原告曹小花已预交),由原告曹小花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