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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24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小花与郭泰源、李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花,郭泰源,李桂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24823号原告:曹小花,女,197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被告:郭泰源,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被告:李桂泉,男,197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原告曹小花诉被告郭泰源、李桂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曹小花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小花以被告郭泰源、李桂泉已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小花撤回对被告郭泰源、李桂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4元,减半收取为372元(原告曹小花已预交),由原告曹小花负担。审 判 长  陈伟基审 判 员  何明伟人民陪审员  周观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肖 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