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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民初15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公雪健与高丙坤、高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公雪健,高丙坤,高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1民初1587号之二原告:公雪健,男,1991年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存才,山东界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丙坤,女,199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告:高辉,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公雪健诉被告高丙坤、高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原告公雪健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高丙坤名下位于沂南县城水浒套社区的房产采取保全措施,保全价值120万元。案外人刘婷婷提供奥迪车一辆作为原告申请保全担保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高丙坤名下位于沂南县城水浒套社区房屋一套。二、查封担保人刘婷婷所有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玉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