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军与黄占富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黄占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4执保2号申请人:张军,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申请人:黄占富,男,1993年6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军与被执行人黄占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黄占富名下车牌号为×××号农用车予以扣押。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内0724财保3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斯钦德力格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尼 日 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