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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刑更10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罪犯王长喜故意杀人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买卖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长喜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刑更1078号罪犯王长喜,男,汉族,1968年8月9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淮南市人,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2010)谢刑初字第001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长喜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6月0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5年05月2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7年5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王长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长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0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长喜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犯故意杀人罪罪犯,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从严掌握。另该犯有数额较大的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大帐余额较高,属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长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洪 琳审判员 姚本茹审判员 吴 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