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文美华蔡礼斌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美华,蔡礼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238号原告:文美华,女,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被告:蔡礼斌,男,1970年10月25日,汉族,荆门市人。原告文美华与被告蔡礼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美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蔡礼斌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文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蔡礼斌向其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期间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17日,蔡礼斌立据向其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8月22日偿还。其于当日向蔡礼斌提供了借款10000元。期满,蔡礼斌至今未还。蔡礼斌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证据材料。文美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保证书、短信记录,证明其向蔡礼斌出借10000元,借期截止2016年8月22日,该款至今未偿还的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认为,具有证据的属性,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17日,蔡礼斌立据向文美华借款10000元,约定2016年8月22日偿还。文美华于当日向蔡礼斌提供了借款10000元。期满,蔡礼斌未能依约还款。本院认为,民间借贷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逾期利息的,贷款人可以按年利率6%主张逾期利息。本案中,文美华与蔡礼斌借贷合同成立生效,蔡礼斌未依约定还款,应承担继续履行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文美华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礼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文美华返还借款1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6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蔡礼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胡昌银人民陪审员 陈冬梅人民陪审员 龚学张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天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