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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执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吴堡农行与曹永耀、郭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曹永耀,郭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9执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被执行人曹永耀,男被执行人郭永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与曹永耀、郭永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日作出(2016)陕0829民初2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曹永耀于2016年7月1日前一次性清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借款本金31679.1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4月15日算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5﹪计算)。被告郭永辉负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95元,由曹永耀、郭永辉负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被执行人一直未主动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堡县支行以自行协商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9执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