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春青与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青,王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120号原告:陈春青,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王玉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青与被告王玉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青撤回对被告王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青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