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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1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春青与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青,王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1120号原告:陈春青,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王玉华,男,197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青与被告王玉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春青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净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青撤回对被告王玉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春青负担。审判员  邓聚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占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