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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5执恢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5执恢1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319032-8),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泉城路118号。法定代表人:张红霞,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6717633-9),住所地济南市趵突泉南路6号嘉益大厦6楼。法定代表人:袁海龙,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6337223-9),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边庄桥北。法定代表人:原洪泉,经理。本院在执行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未履行。经本院查询房管、车管、工商、银行等部门,均未发现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的财产线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告知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述情况,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山东三宇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国际置业集团总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山东森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崔运森执行员  郭本厚执行员  张 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广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