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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执5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中才申请执行周军娥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中才,军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执5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中才,男,196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军娥,女,1977年8月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中才与被执行人周军娥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中才于2017年5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2017)豫01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中才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执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张 燕审判员 张国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吕茜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