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2行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敖扎拉嘎嘎查委员会与科右中旗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敖扎拉嘎嘎查委员会,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田福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2222行初4号原告科右中旗额木庭高勒苏木敖扎拉嘎嘎查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肖胜文,职务嘎查达。委托代理人杨武龙。被告科右中旗人民政府,地址科右中旗巴彦呼舒镇。法定代表人郭堂,职务旗长。第三人田福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扎拉嘎嘎查委员会诉被告科右中旗人民政府、第三人田福成行政其他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敖扎拉嘎嘎查委员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 志 平审判员 孟根其其格审判员 白 黎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斯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