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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06执1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李广涛、陈长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涛,陈长勤,李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06执1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广涛,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陈长勤,女,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被执行人:李宁,男,196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李广涛与陈长勤、李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6)皖0406民初2635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广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长勤、李宁偿还借款101150.00元。本院于2017年01月18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陈长勤、李宁送达了(2017)皖0406执141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宁在淮南淮河农村商业银行泥河支行有存款681.98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查对被执行人陈长勤、李宁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广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云平审判员  王育鸿审判员  倪 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成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