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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吴某、黄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黄某1,黄某2,熊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22执保54号申请人吴某,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黄某1,女,汉族,1988年09月09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黄某2,男,汉族,1964年03月04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被申请人熊某,女,汉族,1976年11月02日出生,江西省余江县人,住江西省余江县。本院受理申请人吴某与被申请人黄某1、黄某2、熊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吴某于2017年0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黄某1、黄某2、熊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某1、黄某2、熊某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亮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