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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3执恢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博白县水利局、杨桂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白县水利局,杨桂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3执恢50号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朝阳西路029号。法定代表人:严汝顺,局长。被执行人:杨桂良,男,1966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0923执恢50号中,申请执行人博白县水利局以被执行人杨桂良己履行其义务为由申请本院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博行他字第2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迪审判员 刘庆兰审判员 李 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宾海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