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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民终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某1、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榕江春羽毛球馆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1,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榕江春羽毛球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民终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1,男,200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理人:陈某2,男,197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法定代理人:庄某,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声群,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真扬,广东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榕江春羽毛球馆。住所地:揭阳市榕城区仁义路中段(人家头路段东侧)。经营者许成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丹丹,广东圣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某1因与被上诉人揭阳市榕城区东兴榕江春羽毛球馆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5202民初1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1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理由,于2017年5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陈某1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某1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陈某1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树君审 判 员  黄小贺代理审判员  吴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邱勇勇附二审裁定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