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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1执2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三广、刘芮彤等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233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二庭。被执行人张三广,男,198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被执行人刘芮彤,女,1990年7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被执行人吴思雨,女,199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本院受理的广州市慕诗肌妍化妆品有限公司与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1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33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判决书,本案受理费13800元,由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共同负担。根据本院民二庭的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800元、执行费1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三广、刘芮彤、吴思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逾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经查明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芮彤名下车牌号为粤E×××××、粤B×××××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张三广户籍所在地的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人民法院、刘芮彤户籍所在地的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吴思雨户籍所在地的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本院至今未收到该院调查结果的复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多采取方执行措施后,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刘芮彤名下车牌号为粤E×××××、粤B×××××汽车各一辆(均查封档案),由于上述车辆均去向不明,而暂无法处理。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粤0111执233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居诚审判员  潘文宇审判员  周扬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景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