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1224号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89189858。法定代表人:刘允超,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俊勇,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路路,安徽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石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150781586K。法定代表人:魏志贵,系公司总经理。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江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万博制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宏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查斯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