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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1执恢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倪桂芳与沈红喜、王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桂芳,沈红喜,王海荣,张小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1执恢348号申请执行人倪桂芳,女,汉族,1962年8月生,住本市润州区。委托代理人孙太生,男,汉族,1954年7月生,住本市京口区。被执行人沈红喜,男,汉族,1969年7月12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王海荣,女,汉族,1969年12月31日生,住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张小桃,女,汉族,1957年3月6日生,住本市润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桂芳诉被告沈红喜、王海荣、张小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倪桂芳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2012)润民初字第045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汪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任江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