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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3执21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郑阅华、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阅华,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3执219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阅华,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海岸街59号526室,组织机构代码:69994480-5。法定代表人白海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白海松,男,197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石井镇前坂村虎空下,组织机构代码:74382823-9。法定代表人康少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67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郑阅华人民币1162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和律师费人民币18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864元、执行费人民币14200元;责令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启动查控程序,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有开设银行账户,但其银行账户只有极少量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车辆等财产信息;2、于2016年6月22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白海松、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3、于2016年6月16日、2016年7月18日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址在南安市的房产证号为01××03、土地使用权证号为0004XXXX的厂房办理轮候查封登记;4、于2016年7月6日对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福建中节能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股权246.87万元实施轮候冻结;5、于2017年5月24日对被执行人厦门钧策投资有限公司、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白海松、康少松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本案被执行人泉州市泉堡新型墙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财产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泉执行字第481号、第488号案件首先查封并处置,其所有的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所设置的抵押优先权亦系上述两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南安支行享有,本案参与分配。现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长城代理审判员  吕晓辉代理审判员  尤松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