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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民申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崔玉焕、鞠士贺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玉焕,鞠士贺,程春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玉焕,女,汉族,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范兴义,男,汉族,1955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鞠士贺,女,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邢付渠,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程春明,男,汉族,1971年6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再审申请人崔玉焕因与被申请人鞠士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7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玉焕申请再审称,(一)程春明并未将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申请人不应当承担清偿责任。(二)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放弃100万元债权的质押,加大了申请人的责任。(三)本案的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错误,被上诉人也存在违约行为。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理认为,(一)程春明在与崔玉焕婚姻存续期间,向被申请人鞠士贺借款900000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原一、二审法院认定程春明与崔玉焕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二)借据中并未对担保进行约定,也无相关质押合同,且本案中崔玉焕系共同债务人而非保证人,其主张免除还款责任缺乏法律依据。(三)原一、二审法院核算的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计未超过年利率24%,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崔玉焕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玉焕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