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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4执4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南京勿相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葛国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勿相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葛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4执4650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勿相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锦路58号1幢1117室。法定代表人常暄龄,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葛国发,男,汉族,1960年4月18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申请执行人南京勿相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葛国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70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90000元、诉讼费19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但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申报财产;2、通过网络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3、对被执行人进行查找,但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4、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网络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由于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情况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4民初70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褚爱芳审 判 员  肖海祥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见习书记员  李书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