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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2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民初2436号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五桂山长命水大街9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4UK7M42G。法定代表人:吴洪浩。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强,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龙街10号兴龙商业大楼B座501卡。法定代表人:蔡军艳。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诚酒店)诉被告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缔美绘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众诚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伟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缔美绘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期限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众诚酒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缔美绘公司向众诚酒店支付餐饮费和客房费共计64576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45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6年12月20日起计至清偿完毕止)。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9月20日,众诚酒店与缔美绘公司签订《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五桂山海逸酒店)商务协议》,主要约定缔美绘公司于2016年9月24日、25日在众诚酒店举办“2016年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广东赛区总决赛”以及相关就餐住宿事宜。众诚酒店之后按照协议履行了约定,缔美绘公司也确认扣除定金和部分款项后其尚需支付餐饮费和客房费共计64576元,但缔美绘公司经众诚酒店多次催收至今未支付上述款项。被告缔美绘公司没有到庭应诉、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众诚酒店(甲方)与缔美绘公司(乙方)于2016年9月20日签订《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五桂山海逸酒店)商务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为协助“2016年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广东赛区总决赛”活动的顺利进行,甲方须在乙方举办国际模特大赛期间,为乙方免费提供总决赛的场地以及9月23日至9月25日晚上参赛选手住宿的房间(15间/晚),并为入住客人提供免费的早餐;甲方以预计600元/桌的价格为乙方提供9月24日的午餐及晚餐、9月25日的午餐;甲方以预计2000元/桌的价格为乙方提供9月25日的决赛晚宴,乙方预定晚宴为30桌;乙方须提前缴纳9月22日至24日午餐及晚餐总额的20%作为宴席定金,并提前3天预定9月25日晚宴数量及缴纳晚宴总金额的20%为定金;消费结束后甲乙双方确认最终消费金额,双方确认无异议后三个工作日内,乙方将所有费用统一汇款至酒店帐下或直接于前厅现金结算。众诚酒店的法定代表人吴洪浩在该协议书签名确认并加盖酒店公章,缔美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蔡军艳在该协议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公章。2016年9月23日至28日,缔美绘公司在众诚酒店举办“2016年环球比基尼小姐大赛广东赛区总决赛”,期间参赛人员在众诚酒店就餐和入住,产生了餐饮费和客房费。因缔美绘公司未付清欠款,众诚酒店经催收未果,遂于2017年2月13日诉至本院,主张前述实体权利。另查,众诚酒店提交的对账单、中餐及客房签单表与明细账单显示,缔美绘公司于2016年9月23日至26日在众诚酒店产生了餐饮费71800元,于2016年27日至28日产生了客房费4776元,因其之前已付定金12000元,故缔美绘公司尚欠众诚酒店餐饮费与客房费共计64576元。蔡军艳在对账单上签名并按捺指模,确认欠款金额为64576元。本院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众诚酒店和缔美绘公司之间签订的《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五桂山海逸酒店)商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有义务全面履行该协议。本案中,众诚酒店主张缔美绘公司拖欠其餐饮费及客房费共计64576元,并提供了对账单、中餐签单表与明细账单为证,对账单上有蔡军艳的签名捺印,本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众诚酒店按约为缔美绘公司提供了相关服务,缔美绘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本院对众诚酒店要求缔美绘公司支付餐饮费及客房费共64576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众诚酒店要求缔美绘公司自2016年12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没有合同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餐饮费及客房费共计64576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4元(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缔美绘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原告中山市众诚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向娜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倩婷熊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