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蔡小球、蔡星球、陶向晖、蔡联球、石兰芝、付新云、林妹、蒋刚、刘纯、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蔡小球,蔡星球,陶向晖,蔡联球,石兰芝,付新云,林妹,蒋刚,刘纯,蒋丽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负责人彭志峰,行长。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蔡小球,男,1973年12月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蔡星球,男,1960年9月6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陶向晖,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蔡联球,男,1962年9月25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石兰芝,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付新云,女,1965年3月10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小淹镇。被执行人林妹,女,1979年12月22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东坪镇。被执行人蒋刚,男,1975年6月28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仙溪镇。被执行人刘纯,女,1983年1月24日出生,安化县人,住安化县仙溪镇。被执行人蒋丽霞,女,1981年3月18日出生,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小球、蔡星球、陶向晖、蔡联球、石兰芝、付新云、林妹、蒋刚、刘纯、蒋丽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等信息调查及现场调查财产状况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谌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龙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