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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09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清勇与李涛、张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清勇,李涛,张玉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0900号原告:苏清勇,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平,天津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涛,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张玉芳,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心达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俊,男,1964年5月5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由天津市滨海新区美心达物业有限公司推荐。原告苏清勇与被告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根据原告申请,追加张玉芳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法进行审理。苏清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全部清偿借款之日,按每月2%的利率计算);3.判令原告就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西苑小区一里3-3-201室抵押房屋在拍卖、变卖、折价所得之款项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不足部分仍由二被告共同清偿;4.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李涛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11月24日,被告李涛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原告于同日以转账和现金方式,将300000元借款出借给李涛。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并将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西苑小区一里3-3-201室房屋为原告设定抵押权,办理了他项权登记。后被告李涛不能如期归还利息,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时间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当共同偿还。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涛给原告出具的借条,明确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7年11月23日止,2017年1月16日原告起诉没有依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未按期支付利息,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预期违约的情形,相反,被告李涛明确表示,借款到期后,即使向亲戚朋友借也要还钱。综上所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清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还苏清勇。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常红旭代理审判员  田朝伟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腾 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