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5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尹红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5刑初5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红,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洞口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洞口县。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洞检公诉刑诉[2017]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红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同年5月5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洞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尹红与罗某1、罗某2(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在洞口县城新天地苏荷KTV825包厢唱歌。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罗某2在路过821包厢时将站立在包厢外的吴某的臀部摸了一下,后吴某的朋友张某、李某等人前往825包厢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持啤酒瓶将尹红头部砸伤,尹红则从一名瘦高男子(未查实)手中拿过匕首将张某刺伤,而后尹红又追至821包厢内,将赵某的左手手臂刺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二级。到案后,被告人尹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并宣读了司法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的供述,被告人的陈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尹红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尹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尹红与罗某1、罗某2(已作行政处罚)等人一起在洞口县城新天地苏荷KTV825包厢唱歌。次日凌晨0时30分许,罗某2在路过821包厢时摸了一下站立在包厢外的吴某的臀部,后吴某的朋友张某、李某等人前往825包厢理论,双方发生争执,张某持啤酒瓶将尹红头部砸伤,尹红则从一名瘦高男子(未查实)手中拿过匕首将张某刺伤,而后尹红又追至821包厢内,将赵某的左手手臂刺伤。赵某被致左上臂血管神经肌腱断裂伤,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尹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尹红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共计20000元,赵某对尹红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法院于2015年5月23日出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被告人尹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2、吴某、曾某、张某、李某、罗某1、王某、袁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洞口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视听资料,邵阳市雪峰司法鉴定所[2016]临鉴字第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尹红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尹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尹红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尹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尹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5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建华审 判 员 尹显刚代理审判员 李赛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贺 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