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71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安徽省普济圩农场、铜陵市铜北造船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普济圩农场,铜陵市铜北造船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执288号申请人:安徽省普济圩农场,其他,住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铜北造船有限责任公司,住铜陵市普济圩农场北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执行一案中,现查明被执行人章胜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本,且也未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乃贵审判员  姜盛春审判员  陈应明二〇一年××月××日书记员  阮宏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