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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7执异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7执异16号案外人:许盛仁,男,汉族,1952年3月2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先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永福,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玉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永福,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淑文,女,197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黎明,男,198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小翠,女,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徐阿桂,男,195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许盛仁于2017年5月19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许盛仁称:案外人曾与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资金往来,因此在其网银收款人列表中留有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兴业银行账号。由于超级网银跨行转账每笔5000元以内免手续费,为购买华夏基金,案外人于2017年4月28日13:41:56从其农业银行账号62×××10转本人兴业银行账号转5000元成功后,想再转一笔5000元到本人兴业银行账户时,由于电脑操作失误,将款项转到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账号18×××05。案外人也是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根本不存在转款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可能性。现请求法院从已冻结的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账号18×××05)退回网银误转的人民币5000元。案外人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2015)沙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福建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4月18日作出(2017)闽0427执1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7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的收入27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沙县长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永福、林淑文、徐黎明、陈小翠、徐阿桂价值2700000元的财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冻结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账号18×××05的存款5228.06元。另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许盛仁与被执行人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房产及其名下车辆,因房产及车辆均已被其他法院首先查封,本院暂无权处置上述财产。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沙执字116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兴业银行规定网银跨行转帐每笔5000元以内免手续费,2017年4月28日13:41:56案外人从其农业银行账号62×××10用超级网银向其本人账号为96×××13兴业银行账户转款5000元;随后的13:42:53案外人从同账号再转出5000元,该款进入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8×××05的兴业银行账户内。本院认为,案外人与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并为本院(2015)沙民初字第1119号民事判决确认,申请执行后于2015年11月18日终结本次执行。由于农行超级网银跨行转账5000元以下免收手续费,异议人按每笔5000元二次转账过程中误操作将款转入已为另案冻结的被执行人账户,该误转入的5000元系异议人所有。异议人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三明顺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账号18×××05的兴业银行账户内5000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林坤淀人民陪审员  罗清珠人民陪审员  俞麒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黎 悦本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