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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民终6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燕青、何铁闯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燕青,何铁闯,常金梅,金广菊,王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终68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燕青,男,汉族,1984年3月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铁闯,男,汉族,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旗,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金梅,女,汉族,1972年10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旗,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红,郑州市金水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金广菊,女,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原审被告:王明霞,女,汉族,1982年2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上诉人燕青因与被上诉人何铁闯、常金梅及原审被告金广菊、王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6)豫0105民初262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燕青以与对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燕青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燕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8元,减半收取54元,由上诉人燕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军胜审判员  黄智勇审判员  曹逢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建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