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彭宽顶申请执行高积邦、蒋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宽顶,高积邦,蒋开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91号申请执行人彭宽顶,男,1955年4月10日生,汉族,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火烧铺矿退休职工,住贵州省盘县翰林街道办迎旭小区11楼5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55********。被执行人高积邦,男,1960年1月20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街道办下沙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0********。被执行人蒋开金(蒋三胖),男,1964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红果街道办下沙陀村*组,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64********。彭宽顶申请执行高积邦、蒋开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字326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积邦支付申请人彭宽顶借款本金57840元,被执行人蒋开金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40元及执行费768元,合计59348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4月5日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积邦于2017年4月5日给付彭宽顶7000元,2017年7月5日前给付彭宽顶15000元,2017年10月8日前给付彭宽顶20000元,2018年1月26日前给付彭宽顶17348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彭宽顶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黔0222民初3264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孙大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祥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