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民辖终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宋政禧、杨旭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政禧,杨旭飞,田代发,田向飞,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沿河第一分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民辖终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政禧,男,1986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旭飞,男,1978年12月8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代发,男,1981年7月7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向飞,男,1983年12月2日出生,土家族。现住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原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沿河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崔家村交通局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何开伦,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宋政禧与被上诉人杨旭飞、田向飞、田代发、原审被告贵州省铜仁市交通建设工程总公司沿河第一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7民初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宋政禧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审理,其理由是:上诉人居住地为贵阳市云岩区,本案应该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受理。被上诉人杨旭飞、田向飞、田代发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当事人之间因修建通村道路而引发的纠纷,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按照专属管辖规定而不适用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确定本案的管辖。因本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为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故本案应当由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所持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彬审判员 王电赏审判员 向 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景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