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龚岩、于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岩,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301号申请执行人:龚岩,男,1992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华众天和飞机销售公司董事长,住济南市市中区,被执行人:于霞,女,1985年1月29日生,汉族,职业不详,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龚岩与被执行人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070号民事判决书的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屋、车辆等信息后,发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郝雅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