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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融执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魏道财处罚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清市环境保护局,魏道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2071号申请执行人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德明,局长。委托代理人何国强,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魏道财,男,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和被执行人魏道财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审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履行融环保法[2014]128号《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罚款15万元的义务。本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主动缴纳罚款人民币4万元,并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剩余罚款由被执行人每月缴纳人民币500元至还清应缴罚款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已部分履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审执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之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毓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林灿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