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西安市户县人民政府、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西安市户县人民政府,西安市户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203号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住所西安市户县晋候村。法定代表人王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宗新,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户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西安市户县甘亭街道东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永朝,县长。委托代理人姜安,户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被告:西安市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西安市户县南环中路3号。法定代表人杜永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涛,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海英,户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本案在审理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西安市户县人民政府、西安市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西安市户县高山养殖场专业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冯 悦代理审判员 薛科平人民陪审员 曹文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