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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保双与樊爱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双,樊爱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20号原告:张保双,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娜(系原告张保双之女),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爱见,女,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张保双与被告靳月云、樊爱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保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樊爱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双对被告樊爱见撤诉。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