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3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保双与樊爱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双,樊爱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3120号原告:张保双,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仙娜(系原告张保双之女),女,1985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樊爱见,女,约45岁,汉族,农民,。原告张保双与被告靳月云、樊爱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张保双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樊爱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双对被告樊爱见撤诉。审判员 王雪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鹏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