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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2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2843李栋与李辉、张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栋,李辉,张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2843号之一原告:李栋,男,198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刑文强,江苏金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辉,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现羁押于江苏省南京市金陵监狱二监区。被告:张淑华(张井美),女,1976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李栋与被告李辉、张淑华(张井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原告李栋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栋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李栋负担。审判员  金战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思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