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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717号撤诉裁定书周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彬,王红平,周英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403民初717号原告刘学彬,女,生于1945年9月12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尹强,眉山市彭山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王红平,男,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代理人罗富安,四川贤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英,女,生于1972年10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原告刘学彬与被告王红平、周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刘学彬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学彬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卢齐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