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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81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81民初1729号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重庆市南岸区南坪东路15号。法定代表人:张跃平,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海东,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武汉市金银潭大道将军六特1号。法定代表人:耿冰,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鹏、闵寿池,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40元,由原告重庆黑牛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