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6民初1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以伟、高艳萍等与贺连军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以伟,高艳萍,孙鸣霞,孙鸣泽,贺连军,冯倩,周口市圣都装饰有限公司,崔溪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6民初1835号原告:孙以伟,男,汉族,1967年2月11日出生,住淮阳县,系孙新来父亲。原告:高艳萍,女,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孙新来妻子。原告:孙鸣霞,女,201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孙新来长女。法定代理人:高艳萍,系孙鸣霞的母亲。原告:孙鸣泽,男,汉族,2016年6月27日生,住址同上,系孙新来长子。法定代理人:高艳萍,女,汉族,1992年3月13日出生,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27271992********。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永琛,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河南浩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贺连军,男,汉族,1976年6月18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冯倩,女,汉族,1976年12月16日出生,住淮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钊,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周口市圣都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周口市开发区莲花路中段南侧(麒麟建材城)法定代表人:骆陈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CG7U1M。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溪,女,汉族,1988年11月3日出生,住淮阳县。原告孙以伟、高艳萍、孙鸣霞、孙鸣泽与被告贺连军、冯倩、周口市圣都装饰有限公司、崔溪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玉忠代理审判员 杨仲学人民陪审员 牛洪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雷永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