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令狐荣祥、徐中平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322刑初125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令狐荣祥,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徐中平,男,汉族,1969年6月10生于重庆市涪陵区,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涪陵区。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被告人付相金,男,汉族,1963年6月4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住贵州省桐梓县。2017年1月1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江油市公安局九岭派出所抓获,2017年1月20日押回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7)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合议庭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令狐世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在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镇独石村的天行健房地产公司坝子,将被害人窦某的一辆弯梁摩托车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178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摩托车发还被害人。2、2016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在贵州省遵义汇川区泗渡镇泅渡居委会兴合组,将被害人陆某的一台T**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经遵义中审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电视机价值1600元。3、2016年10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在贵州省绥阳县黄杨镇街边,盗走被害人罗某的一辆钱江牌二轮摩托车。经绥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05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4、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板桥大道一巷道内,盗走被害人邹某的一辆本田牌二轮摩托车。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5000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5、2016年10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板桥镇娄山关村中心组,将被害人石某的一辆大阳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6150元。6、2016年12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在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泗渡镇关坝街上,将被害人廖某的一辆嘉陵牌二轮摩托车盗走。经遵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68元。案发后,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7、2016年10月26日2时许,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在贵州省桐梓县茅石镇团结村楠木桥,将被害人刘某小卖部内的现金800元、金质习酒7瓶、红牛饮料2件以及香烟等物品盗走。经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517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了部分被盗物品,现已发还被害人。1993年12月11日,付相金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9月3日,徐中平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3月12日减刑释放。2008年9月3日,令狐荣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2年6月12日减刑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示意图、照片,辨认笔录、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参与盗窃七次,金额为28174元,被告人付相金参与盗窃三次,金额为10686元,均属数额较大,依法均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分主从。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付相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所盗窃的大部分财物,已发还给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付相金具有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令狐荣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徐中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付相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令狐荣祥、徐中平退赔被害人陆开进经济损失人民币一千六百元、退赔被害人石生乾经济损失人民币六千一百五十元、退赔被害人刘同权经济损失人民币八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晓竹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人民陪审员 何文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冰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