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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黄禧悦(曾用名腾菲)与腾金伟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禧悦,腾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576号申请执行人:黄禧悦(曾用名腾菲)法定代理人:黄俊梅被执行人:腾金伟本院在执行黄禧悦(曾用名腾菲)与腾金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现主动履行了300元给付义务,并作出履行判决承诺:本案执行标的3700元,已履行300元,余款3400元从2017年6月起在5个月内分期给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每月按照生效判决给付申请执行人抚养费600元,若未按此履行,则恢复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法应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旌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邹赤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淑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