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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3民初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杜爽与被告孙桂荣、邱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爽,孙桂荣,邱彦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民初505号原告:杜爽,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月,黑龙江维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桂荣,女,自然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邱彦龙,男,自然信息不详,住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爽与被告孙桂荣、邱彦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杜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购房款110,000.00元,并给付利息及损失34,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4月10日,原、被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光明小区25号楼2单元1层2号房屋以615,000.00元价格卖与被告。协议生效后由于被告违约不给付购房款,双方于2015年4月23日再次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先将房屋更名过户到被告名下,然后用房屋抵押贷款后偿还购房款。被告因尚欠购房款110,000.00元,于2015年4月2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后未及时清偿,原告多次索要无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起诉时及本院审理期间,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住址,法院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杜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86.00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原告杜爽。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福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悦 微信公众号“”